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2014和2001的区别

一、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2014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1、增加了燃煤锅炉氮氧化物和汞及其化合物的排放限值;

2、规定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3、取消了按功能区和锅炉容量执行不同排放限值的规定;

4、取消了燃煤锅炉烟尘初始排放浓度限值;

5、提高了各项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二、执行时间

新建锅炉自 2014 年 7 月 1 日起、10t/h 以上在用蒸汽锅炉和 7MW 以上在用热水锅炉自2015 年 10 月 1 日、10t/h 及以下在用蒸汽锅炉和 7MW 及以下在用热水锅炉自 2016 年 7 月1 日起执行本标准,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271-2001)自 2016 年 7 月 1 日废止。各地也可根据当地环境保护的需要和经济与技术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

三、范围,划分更加细致、具体

本标准规定了锅炉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和烟气黑度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以燃煤、燃油和燃气为燃料的单台出力 65t/h 及以下蒸汽锅炉、各种容量的热水锅炉及有机热载体锅炉;各种容量的层燃炉、抛煤机炉。(没有提及煤粉发电锅炉,我认为包括在以燃煤为燃料的锅炉中)

使用型煤、水煤浆、煤矸石、石油焦、油页岩、生物质成型燃料等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排放控制要求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锅炉。

在用锅炉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2014 年 7 月 1 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锅炉。

标准状态——锅炉烟气在温度为 273K,压力为 101 325Pa 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规定的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中的数值。

重点地区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大气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 容易发生严重大气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严格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地区。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为防治区域性大气污染、改善环境质量、进一步降低大气污染源的排放强度、更加严格地控制排污行为而制定并实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该限值的控制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或领先程度,适用于重点地区。

五、排放限值

两个时间节点:2015 年 10 月 1 日、2016 年 7 月1 日。

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 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每个新建燃煤锅炉房只能设一根烟囱,烟囱高度应根据锅炉房装机总容量,燃油、燃气锅炉烟囱不低于 8 米,锅炉烟囱的具体高度按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新建锅炉房的烟囱周围半径 200m 距离内有建筑物时,其烟囱应高出最高建筑物 3m以上。(烟囱高度的要求比较宽松,但在环评中需要进行详细论证,注意不再有严格50%的要求了,考试可能会在此出题)

不同时段建设的锅炉,若采用混合方式排放烟气,且选择的监控位置只能监测混合烟气中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应执行各个时段限值中最严格的排放限值。(估计旧时段锅炉难以达标居多)。

六、监测要求

1、锅炉使用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等规定, 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 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 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以后获得区域环境现状数据方便了,支持)

2、锅炉使用企业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20t/h 及以上蒸汽锅炉和 14MW 及以上热水锅炉应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与环保部门的监控中心联网,并保证设备正常运行,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这两点基本没变)

3、锅炉的完全燃烧除合理的燃烧调整外,还可以加强对风量的配比,保持合理的过剩空气系数。空气量与燃烧量之比越大,则排烟损失越大;空气量与燃烧量之比越小,则未完全燃烧损失越大。过剩空气系数(空气量与燃烧量的比值)应在1.2~1.3之间。烟气中氧气含量与过剩空气系数有单值函数关系,因此氧含量的准确测定可准确估计锅炉的合理燃烧。实测的锅炉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的排放浓度,按公式折算为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基准氧含量燃煤锅炉9%,燃气、燃油锅炉3.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271-200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控制锅炉污染物排放,防治大气污染,国家环保总局制定《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标准自1月1日起实施。全文如下:

1 范围

本标准分年限规定了锅炉烟气中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除煤粉发电锅炉和单台出力大于45.5mw(65t/h)发电锅炉以外的各种容量和用途的燃煤、燃油和燃气锅炉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和建成后的排污管理。

使用甘蔗渣、锯末、稻壳、树皮等燃料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执行。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

gb 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5468-9l 锅炉烟尘测试方法

gb/t16l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3.1 标准状态

锅炉烟气在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规定的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中的数值。

3.2 烟尘初始排放浓度

指自锅炉烟气出口处或进入净化装置前的烟尘排放浓度。

3.3 烟尘排放浓度

指锅炉烟气经净化装置后的烟尘排放浓度。末安装净化装置的锅炉,烟尘初始排放浓度即是锅炉烟尘排放浓度。

3.4 自然通风锅炉

自然通风是利用烟囱内、外温度不同所产生的压力差,将空气吸入炉膛参与燃烧,把燃烧产物排向大气的一种通风方式。采用自然通风方式,不用鼓、引风机机械通风的锅炉,称之为自然通风锅炉。

3.5 收到基灰分

以收到状态的煤为基准,测定的灰分含量,亦称“应用基灰分”,用“aar”表示。

3.6 过量空气系数

燃料燃烧时实际空气消耗量与理论空气需要量之比值,用“α”表示。

4 技术内容

4.1 适用区域划分类别

本标准中的一类区和二、三类区是指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所规定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分类区域。

本标准中的“两控区”是指《国务院关于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有关问题的批复》中所划定的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的范围。

4.2 年限划分

本标准按锅炉建成使用年限分为两个阶段,执行不同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i时段:2000年12月31日前建成使用的锅炉;

ⅱ时段:2001年1月1日起建成使用的锅炉(含在i时段立项未建成或未运行使用的锅炉和建成使用锅炉中需要扩建、改造的锅炉)。

4.3 锅炉烟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限值,按表1的时段规定执行。

表1 锅炉烟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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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尘排放浓度(mg/m3)烟气黑度

锅炉类别适用区域 i时段ⅱ时段(林格曼黑度,级)

———————————————————————————————————

自然通风锅炉 一类区100801

燃 (〈0.7mw 1t/h ) 二、三类区 150120

煤 —————————————————————————————————

锅一类区10080

炉 其它锅炉二类区2502001

三类区350250

———————————————————————————————————

轻柴油、煤油 一类区80801

燃二、三类区 100100

油 —————————————————————————————————

锅 其它燃料油一类区10080*1

炉二、三类区 200150

———————————————————————————————————

燃气锅炉全部区域50501

———————————————————————————————————

注:*一类区禁止新建以重油、渣油为燃料的锅炉。

4.4 锅炉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表2的时段规定执行。

表2 锅炉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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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2排放浓度(mg/m3) nox排放浓度(mg/m3)

锅炉类别适用区域 i时段ⅱ时段i时段ⅱ时段

———————————————————————————————————

燃煤锅炉全部区域1200900//

燃轻柴油、煤油锅炉 全部区域700500/400

其它燃料油锅炉全部区域1200900*/400*

燃气锅炉全部区域100100/400

———————————————————————————————————

注:*一类区禁止新建以重油、渣油为燃料的锅炉。

4.5 燃煤锅炉烟尘初始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限值,根据锅炉销售出厂时间,按表3的时段规定执行。

表3 燃煤锅炉烟尘初始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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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煤收到烟尘初始排烟气黑度

锅炉类别基灰分(%)放浓度(mg/m3) (林格曼黑度,级)

i时段ⅱ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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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通风锅炉/1501201

(〈0.7mw 1t/h )

层燃 ————————————————————————————————

锅炉 其它锅炉aar≤25% 180016001

(≤2.8mw 4t/h ) aar〉25% 20001800

————————————————————————————————

其它锅炉aar≤25% 200018001

(〉2.8mw 4t/h ) aar 〉25% 22002000

———————————————————————————————————

循环流化床锅炉/15000150001

沸腾 ————————————————————————————————

锅炉 其它沸腾锅炉/2000018000

———————————————————————————————————

抛煤机锅炉/500050001

———————————————————————————————————

4.6 其它规定

4.6.1 燃煤、燃油(燃轻柴油、煤油除外)锅炉房烟囱高度的规定。

4.6.1.1 每个新建锅炉房只能设一根烟囱,烟囱高度应根据锅炉房装机总容量,按表4规定执行。

表4 燃煤、燃油(燃轻柴油、煤油除外)锅炉房烟囱最低允许高度

———————————————————————————————————

锅炉房装 mw 〈0.7 0.7-〈1.4 1.4-〈2.8 2.8-〈7 7-〈14 14-〈28

机总容量 ——————————————————————————————

t/h 〈11-〈22-〈44-〈10 10-〈20 20-≤40

———————————————————————————————————

烟囱最低 m 202530354045

———————————————————————————————————

4.6.1.2 锅炉房装机总容量大于28mw(40t/h)时,其烟囱高度应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求确定,但不得低于45m。新建锅炉房烟囱周围半径200m距离内有建筑物时,其烟囱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4.6.2 燃气、燃轻柴油、煤油锅炉烟囱高度的规定

燃气、燃轻柴油、煤油锅炉烟囱高度应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求确定,但不得低于8m。

4.6.3 各种锅炉烟囱高度如果达不到4.6.1、4.6.2的任何一项规定时,其烟尘、so2、nox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应按相应区域和时段排放标准值的50%执行。

4.6.4 ≥0.7mw(1t/h)各种锅炉烟囱应按gb 5468-91和gb/t16157-1996的规定设置便于永久采样监测孔及其相关设施,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成使用(含扩建、改造)单台容量≥14mw(20t/h)的锅炉,必须安装固定的连续监测烟气中烟尘、so2排放浓度的仪器。

5 监测

5.1 监测锅炉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的采样方法应按gb 5468和gb/t16157规定执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分析方法按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规定执行。(在国家颁布相应标准前,暂时采用《空气与废气监测分析方法》,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

5.2 实测的锅炉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应按表5中规定的过量空气系数a进行折算。

表5 各种锅炉过量空气系数折算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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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类型折算项目过量空气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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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煤锅炉烟尘初始排放浓度a=1.7

烟尘、二氧化硫排放浓度a=1.8

燃油、燃气锅炉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a=1.2

———————————————————————————————————

6 标准实施

6.1 位于两控区内的锅炉,二氧化硫排放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执行所在控制区规定的总量控制标准。

6.2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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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容量th

生物质锅炉 额定工作压力0.6MPa,水容量小于30L,额定蒸发量100Kg/h,这样的算不算特种设备

水容量小于30L不属于特种设备的管理范围。

请看最新的特种设备目录对锅炉的定义:

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通过对外输出介质的形式提供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正常水位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且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有机热载体锅炉。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九十九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对外输出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

2014年第11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质检总局修订了《特种设备目录》,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公布施行。同时,《关于公布的通知》(国质检锅〔2004〕31号)和《关于增补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国质检特〔2010〕22号)予以废止。《特种设备目录》由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特此公告。

附件:特种设备目录

质检总局

2014年10月30日

相关资料下载:

· 附件1:特种设备目录.doc我不会~~~但还是要微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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