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锅炉的运行
有关燃气锅炉在检修、点火运行、灭火、停炉等一些运行措施: 一、燃气锅炉检修后,应按运行规程的要求对燃气锅炉主保护装置进行传动试验,确保主保护动作正确。 二、燃气锅炉点火过程中,燃油压力、燃油温度、雾化蒸汽压力、雾化蒸汽温度等参数必须满足运行规程要求,就地观察油枪着火良好,火检返回正常,禁止短接火检信号强行投入油枪运行。当单支油枪流量大于0.65kg/s时,应立即退出此油枪运行。 三、锅炉点火后注意观察炉膛烟温、主蒸汽温度、主蒸汽压力的上升情况,遇锅炉点火后烟温上升速率明显偏慢或烟温不上升要立即去就地检查油枪的着火情况,如果发现燃油进入炉膛后未着火,紧急停炉,重新对炉膛进行通风吹扫,未经锅炉通风严禁投入油枪运行。 四、磨煤机启动后注意检查煤火检是否正常返回,磨出口煤粉管线温度大于70℃才允许增加给煤量(三台磨运行启动第四台磨煤机时,磨出口煤粉管线温度大于80℃才允许增加给煤量,防止炉膛剧烈振动)。给煤量增加到5.0kg/s以上时方可全停本排油枪。 五、燃气锅炉运行中,“黑炉膛”、“主燃料失去保护”必须按运行规程的要求投入运行。遇保护装置本身出现故障需暂时退出运行时,须主管经理或总工程师批准方可执行。“黑炉膛”、“主燃料失去保护”装置退出运行期间,值班员要重点监视炉膛负压、氧量、主蒸汽温度、主蒸汽压力等参数,并通过工业电视监视炉膛的着火情况,如果发现炉膛灭火,紧急停炉。 六、燃气锅炉正常运行中,燃油系统及油枪备用状态良好,发现锅炉燃烧不稳定立即投油助燃。 七、燃气锅炉灭火后,未经锅炉通风严禁投入油枪运行。 八、确认燃气锅炉已经灭火,MFT未动作时,紧急停炉,并检查确认两台一次风机、4台磨煤机、16只油枪已停止运行。 九、燃气锅炉跳闸或正常停运后要立即进行炉膛通风吹扫,将炉内未燃尽的煤粉和可燃性气体及时抽走。并及时关闭锅炉供、回油手动总门,防止油枪向炉内泄漏燃油。 十、燃气锅炉停炉后禁止向炉膛内吹扫油枪和磨煤机排煤粉。
求一篇煤气发生炉检修的安全管理制度
1范围本程序对煤气设备、设施和操作制定了管理事项,适用于煤气安全管理的相关单位。2引用标准GB6222—86《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3管理职责3.1生产技术部负责检查、监督使用单位煤气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3.2能源中心负责对煤气使用单位煤气使用气设备、设施管理进行监督。3.3煤气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的煤气安全管理。4工作程序4.1停、送煤气危险作业4.1.1煤气用户需要停用煤气连续24小时以上及检修需停、送煤气时,必须提前24小时将“煤气停送申请确认单”送至能源中心动力调度室(特殊情况除外);同步检修停、送煤气由能源中心动力调度室统一下达“煤气停送申请确认单”。4.1.2检修停、送煤气时,能源中心煤气外网操作负责人及用户负责人必须在现场,双方在确认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操作。4.1.3检修完毕送煤气前,用户必须将待送煤气的管道及设施用蒸汽或惰性气体吹扫置换确认后并保压。4.1.4用户需增减煤气用量必须先通知能源中心动力调度室;在开、停燃烧炉之前必须提前通知能源中心动力调度室,经同意认可后,才能进行开、停操作。4.2煤气区域、煤气设备、设施动火4.2.1动火许可证办理a.动火作业(含禁火区动火作业)由动火单位提出申请,分厂安全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可靠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安全工程师审核签发上报能源中心动调室,动调派人现场取样合格签字后方可动火。b.外来施工单位对煤气设备、设施动火,报请甲方,由甲方按相应条款执行。c.高处动火、进入有限空间动火,同时执行《高处作业安全管理程序》、《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程序》。4.2.2动火原则及要求a.动火必须严格执行动火制度,做到“三不动火”,即:没有批准的动火许可证不动火;没有防火措施或动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没有动火监护人不动火。b.在正常生产装置内,凡可用可不用的火,一律不用;凡能拆下来的动火项目一定要拆下来拿到安全的地方去动火;节假日期间凡不影响生产的动火一律禁止。c.煤气动火作业要使动火设备、设施与气源可靠切断并经置换合格。d.动火许可征”办理完毕后,如动火时间和地点有变动,应重新办理动火手续。一张动火票只限一处作业。4.3煤气安全检测及防护4.3.1煤气管网按产权划分,加强对水封的维护及冬季保温工作,并负责管网停产期间的保压、吹扫工作。4.3.2煤气用户要有与能源中心动力调度室直接可靠的联系手段,并做到完好、信息通畅。4.3.3各单位吹扫煤气管道时,必须用软管连接,吹扫结束,立即断开。4.3.4对可能发生煤气中毒场所,各单位对其进行设点、设置警示牌。4.3.5煤气区域作业必须先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并有专人监护方可进行。4.3.6室内作业应确保通风良好,保证操作与生产环境中CO含量不得超过24ppm(30mg/m3)。4.3.7凡有可能造成煤气集聚发生煤气事故的危险场所,在关键部位,必须设置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4.3.8煤气设备易发生爆炸的部位必须安装泄爆装置,且相辅的空气管线也必须增设泄爆装置。4.3.9各煤气燃烧炉,必须严格执行先点火后开煤气的操作程序。4.3.10各煤气燃烧炉必须有高低压报警装置,低于安全极限时,应立即停炉,防止回火爆炸事故。4.3.11煤气系统所有的仪表、水封等设施,要定期巡检,保证灵敏可靠。4.3.12用户如发生煤气系统各类事故或异常状态时,必须立即将信息反馈能源中心动力调度室。4.3.13便携式、固定式CO报警仪、动火测爆仪及氧气、空气呼吸器等防护设备,要定期申报校验,做好记录,建档备案。4.4煤气事故的处理4.4.1煤气中毒事故等同工伤事故处理,现场抢救依照现场急救进行,进入煤气危险区域的抢救人员必须佩戴氧气(空气)呼吸器。严禁不戴防毒仪器或以口罩等其他物品代替防毒仪器进入危险区域抢救煤气事故,防止扩大事故。4.4.2煤气设施爆炸事故执行各单位煤气设施爆炸应急计划。5记录序号编号记录名称产生部门保管部门保管期限1GF/SJ-043-01动火申请报告各单位各单位1年6相关文件Q/BG-576-2004《安全动火控制程序》Q/BG-572-2004《煤气安全管理控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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