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锅炉烟气排放环保要求是多少
燃气锅炉烟气排放环保要求如下:
扩展资料:
本标准分年限规定了锅炉烟气中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的排放限值,相对于GB13271-2001,2014年修订的新标准(GB13271-2014)修订主要内容如下:
——增加了燃煤锅炉氮氧化物和汞及其化合物的排放限值;
——规定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取消了按功能区和锅炉容量执行不同排放限值的规定;
——取消了燃煤锅炉烟尘初始排放浓度限值;
——提高了各项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燃煤、燃油和燃气为燃料的单台出力65t/h及以下蒸汽锅炉、各种容量的热水锅炉及有机热载体锅炉;各种容量的层燃炉、抛煤机炉。
使用型煤、水煤浆、煤矸石、石油焦、油页岩、生物质成型燃料等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排放控制要求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资料链接:
百度百科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271-200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控制锅炉污染物排放,防治大气污染,国家环保总局制定《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标准自1月1日起实施。全文如下:
本标准分年限规定了锅炉烟气中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除煤粉发电锅炉和单台出力大于45.5MW(65t/h)发电锅炉以外的各种容量和用途的燃煤、燃油和燃气锅炉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和建成后的排污管理。
使用甘蔗渣、锯末、稻壳、树皮等燃料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执行。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
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5468-9l锅炉烟尘测试方法
GB/T16l57-199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3.1标准状态
锅炉烟气在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规定的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中的数值。
3.2烟尘初始排放浓度
指自锅炉烟气出口处或进入净化装置前的烟尘排放浓度。
3.3烟尘排放浓度
指锅炉烟气经净化装置后的烟尘排放浓度。末安装净化装置的锅炉,烟尘初始排放浓度即是锅炉烟尘排放浓度。
3.4自然通风锅炉
自然通风是利用烟囱内、外温度不同所产生的压力差,将空气吸入炉膛参与燃烧,把燃烧产物排向大气的一种通风方式。采用自然通风方式,不用鼓、引风机机械通风的锅炉,称之为自然通风锅炉。
3.5收到基灰分
以收到状态的煤为基准,测定的灰分含量,亦称“应用基灰分”,用“Aar”表示。
3.6过量空气系数
燃料燃烧时实际空气消耗量与理论空气需要量之比值,用“α”表示。
4技术内容
4.1适用区域划分类别
本标准中的一类区和二、三类区是指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所规定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分类区域。
本标准中的“两控区”是指《国务院关于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有关问题的批复》中所划定的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的范围。
4.2年限划分
本标准按锅炉建成使用年限分为两个阶段,执行不同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I时段:2000年12月31日前建成使用的锅炉;
Ⅱ时段:2001年1月1日起建成使用的锅炉(含在I时段立项未建成或未运行使用的锅炉和建成使用锅炉中需要扩建、改造的锅炉)。
4.3锅炉烟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限值,按表1的时段规定执行。
表1锅炉烟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限值
———————————————————————————————————
烟尘排放浓度(mg/m3)烟气黑度
锅炉类别适用区域I时段Ⅱ时段(林格曼黑度,级)
———————————————————————————————————
自然通风锅炉一类区100801
燃(〈0.7MW1t/h)二、三类区150120
煤—————————————————————————————————
锅一类区10080
炉其它锅炉二类区2502001
三类区350250
———————————————————————————————————
轻柴油、煤油一类区80801
燃二、三类区100100
油—————————————————————————————————
锅其它燃料油一类区10080*1
炉二、三类区200150
———————————————————————————————————
燃气锅炉全部区域50501
———————————————————————————————————
注:*一类区禁止新建以重油、渣油为燃料的锅炉。
4.4锅炉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表2的时段规定执行。
表2锅炉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
SO2排放浓度(mg/m3)NOx排放浓度(mg/m3)
锅炉类别适用区域I时段Ⅱ时段I时段Ⅱ时段
———————————————————————————————————
燃煤锅炉全部区域1200900//
燃轻柴油、煤油锅炉全部区域700500/400
其它燃料油锅炉全部区域1200900*/400*
燃气锅炉全部区域100100/400
———————————————————————————————————
注:*一类区禁止新建以重油、渣油为燃料的锅炉。
4.5燃煤锅炉烟尘初始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限值,根据锅炉销售出厂时间,按表3的时段规定执行。
表3燃煤锅炉烟尘初始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限值
———————————————————————————————————
燃煤收到烟尘初始排烟气黑度
锅炉类别基灰分(%)放浓度(mg/m3)(林格曼黑度,级)
I时段Ⅱ时段
———————————————————————————————————
自然通风锅炉/1501201
(〈0.7MW1t/h)
层燃————————————————————————————————
锅炉其它锅炉Aar≤25%180016001
(≤2.8MW4t/h)Aar〉25%20001800
————————————————————————————————
其它锅炉Aar≤25%200018001
(〉2.8MW4t/h)Aar〉25%22002000
———————————————————————————————————
循环流化床锅炉/15000150001
沸腾————————————————————————————————
锅炉其它沸腾锅炉/2000018000
———————————————————————————————————
抛煤机锅炉/500050001
———————————————————————————————————
4.6其它规定
4.6.1燃煤、燃油(燃轻柴油、煤油除外)锅炉房烟囱高度的规定。
4.6.1.1每个新建锅炉房只能设一根烟囱,烟囱高度应根据锅炉房装机总容量,按表4规定执行。
表4燃煤、燃油(燃轻柴油、煤油除外)锅炉房烟囱最低允许高度
———————————————————————————————————
锅炉房装MW〈0.70.7-〈1.41.4-〈2.82.8-〈77-〈1414-〈28
机总容量——————————————————————————————
t/h〈11-〈22-〈44-〈1010-〈2020-≤40
———————————————————————————————————
烟囱最低m202530354045
———————————————————————————————————
4.6.1.2锅炉房装机总容量大于28MW(40t/h)时,其烟囱高度应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求确定,但不得低于45m。新建锅炉房烟囱周围半径200m距离内有建筑物时,其烟囱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4.6.2燃气、燃轻柴油、煤油锅炉烟囱高度的规定
燃气、燃轻柴油、煤油锅炉烟囱高度应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求确定,但不得低于8m。
4.6.3各种锅炉烟囱高度如果达不到4.6.1、4.6.2的任何一项规定时,其烟尘、SO2、NOx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应按相应区域和时段排放标准值的50%执行。
4.6.4≥0.7MW(1t/h)各种锅炉烟囱应按GB5468-91和GB/T16157-1996的规定设置便于永久采样监测孔及其相关设施,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成使用(含扩建、改造)单台容量≥14MW(20t/h)的锅炉,必须安装固定的连续监测烟气中烟尘、SO2排放浓度的仪器。
5.1监测锅炉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的采样方法应按GB5468和GB/T16157规定执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分析方法按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规定执行。(在国家颁布相应标准前,暂时采用《空气与废气监测分析方法》,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
5.2实测的锅炉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应按表5中规定的过量空气系数a进行折算。
表5各种锅炉过量空气系数折算值
———————————————————————————————————
锅炉类型折算项目过量空气系数
———————————————————————————————————
燃煤锅炉烟尘初始排放浓度a=1.7
烟尘、二氧化硫排放浓度a=1.8
燃油、燃气锅炉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a=1.2
———————————————————————————————————
6标准实施
6.1位于两控区内的锅炉,二氧化硫排放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执行所在控制区规定的总量控制标准。
6.2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