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知道锅炉(燃气)燃烧器操作规程?
燃气锅炉的使用规程燃油燃气锅炉房制度按锅炉人员配备,分别规定班组长、司炉工、维修工、油料入库检查人员、水质化验人员等岗位职责范围内的任务和要求。1. 司炉工岗位责任制① 严格执行锅炉安全操作规程和各项规章制度,精心操作,正确填写运行记录;② 严格遵守劳动纪律,监守岗位(不脱岗、不串岗),上班前四个小时之内和当班时不能饮酒,不做与生产无关的事;③ 发现锅炉油气管道阀门,各种报警设施有异常现象危及安全时,应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报告负责人;④ 对任何危害锅炉安全运行的违章指挥应拒绝运行;⑤ 配合锅炉设备的维修工作。经常保持锅炉设备和锅炉房内外清洁,做到文明生产;;⑥ 努力学习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操作水平。2. 维修工岗位责任制① 认真执行巡回检查制度,定时进行巡回检查,并做好记录;② 做好锅炉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保证其安全经济运行;③ 根据设备维修计划和锅炉设备情况,积极做好维修准备工作;④ 努力学习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技术水平。3. 水处理化验员岗位责任制① 认真执行水质管理制度,定时进行水质分析,保证锅炉的给水,炉水符合国家标准要求;② 做好水处理设备的运行和水质化验记录,努力降低消耗;③ 保证分析用溶液、试剂等的准确性;④ 做好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⑤ 遵守劳动纪律,保持化验和工作间清洁卫生;⑥ 努力学习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技术水平。4. 油料检查人员岗位责任制① 认真执行油料管理制度,保证油料供应符合锅炉使用的质量要求。严禁不合格油料进入锅炉,严禁不同油料混用;② 按要求对油料的供应现场实施监督,防止油料泄露到储油罐外,并做好油料的防火工作。二. 锅炉安全操作规程1. 启炉前准备① 检查油泵及过滤器是否正常过油,燃气炉检查燃气压力是否正常,不要过高或过低,打开油气的供给节门;② 检查水泵是否上水,否则打开放气阀,直至上水为止。打开上水系统的各个节门(包括水泵前后及锅炉的上水节门);③ 检查水位计,水位应在正常位置,水位计器、水位色塞需处在打开位置,杜绝假水位,若缺水可手动上水;④ 检查压力管道上的阀门,必须打开,烟道上的挡风板必须全部开启;⑤ 检查控制柜上的各个旋钮均处于正常位置;⑥ 检查蒸汽锅炉出水阀应处于关闭状态,热水锅炉循环水泵出气阀也应是关闭状态;⑦ 检查软化水设备是否正常运行,制造出的软水的各种指标是否符合国家标准。⑶锅筒上的放气阀,冒出的完全是蒸汽时,关闭之;⑷检查锅炉人孔,手孔法兰和阀门,发现渗漏处加以紧固,紧固后如渗漏,停炉检修;⑸当气压升0.05~0.1MPA时,补水,排污,检查试验给水系统和排污装置,同时冲洗水位表;⑹气压升至0.1~0.15MPA时,冲洗压力表存水弯管;⑺气压升至0.3MPA时,“负荷大火/小火”旋钮旋至“大火”,加强燃烧;⑻气压升至2/3运行压力时,开始暖管送气,缓慢开启主汽阀,避免水击;⑼排水阀冒出的完全是蒸汽时关闭之;⑽全部排水阀关闭后,缓慢开启主气阀至全开,再回转半圈;⑾“燃烧器控制”旋钮旋至“自动”;⑿水位调节:根据负荷调节水位(手动启停给水泵),低负荷时水位应稍高于正常水位,高负荷时,水位应稍低于正常水位;⒀汽压调节:根据负荷调节燃烧(手动调节大火/小火)⒁燃烧状况判断,根据火焰颜色,烟气颜色判断空气量 燃油雾化状况⒂观察排烟温度,烟温一般控制在220--250℃之间,同时观察烟囱的排烟温度,浓度,将燃烧调整到最佳状态。⑶缓慢开启循环泵出口阀;⑸15分钟后““负荷大火/小火”位色钮旋至“大火””⑹“燃烧器控制”旋钮旋至“自动”。3. 正常停炉:热水锅炉A 正常停炉:热水锅炉①“负荷大火/小火”旋钮旋至“小火”;③ 关闭燃料供给阀;⑤ 锅炉出水温降至50℃后,关闭循环泵出口阀。①“负荷大火/小火”位置;③蒸汽压力下降至0.05-0.1MPA时进行排污;⑤手动补水至稍高水位;⑦关闭燃烧供给阀;⑧关闭烟道挡板;①关闭锅炉进出口阀门;②打开紧急排放阀和紧急补水阀;③关闭总电源开关;④通知上级领导;①关闭主蒸汽阀;③通知上级领导。1、 接班人应提前20分钟到岗,并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2、 接班人应向交班人询问,查看设备的运转及操作情况,并认真坚持锅炉设备是否完好,电源、水、起、油管路,锅炉辅助设备(包括水处理设备,化验仪器和药品)是否完好及安全附件是否灵敏可*;3、 交接班时要交接工具,交接各项运行记录,交班人必须按要求项目认真、准确、真实填写交接记录,记录本要保持干净、整齐、无缺;4、 按要求交接班后,要履行签字手续,接班人员如发现有违章和故障及不符合规定时,有权拒绝签字、接班,并立即报告主管领导,解决问题后,再进行交接班工作;5、 若接班人员没到岗,没有饮酒迹象,精神疲惫时,交班人员拒绝交班并及时报告主管进行处理。四 设备的维修保养制度1、 司炉人员应明确设备保养维护工作的内容,验收标准,并认真填写检修记录;2、 随时对压力表、温度计,水位计进行目测检查;3、 每天应检查水泵,油泵是否缺油、渗漏运转是否异常,发现问题应及时解决;4、 每天进行水位调节器功能的检查,是否能自动上水,停泵;5、 每天对转动、滑动,凸轮部位加润滑油并进行擦拭;6、 每班冲洗水位计至少一次,蒸汽锅炉每班至少排污一次,热水锅炉每周至少排污一次,排污方法要正确;7、 每周进行一次,超低水位停炉试验,即可用模拟缺水停炉又可排污,来检查超低水位停炉的功能。8、 每周进行一次燃烧器控制系统和电源检查,用手抽出电眼的光电管应在一秒内停炉,并对电眼进行擦拭。9、 每周进行阀门盘根要进行充填更换,消除跑、冒、滴、漏。10、 每月应对锅炉给水系统,除氧系统的除污器,逆正阀,平衡阀,清理一次,每两各月清理一次疏水装置。11、 每月要清理、清洗滤油器,油路上的除污器,煤气管路上的过滤器。12、 安全阀每月手动,自动排放一次,手动安全阀受柄轻抬轻放,手动排放成功后进行自动排放,安全阀每半年至少校验一次。13、 压力表每半年校验一次,水位电眼每半年报养一次,抽出电极后,用细纱纸打磨。14、 清理烟道一般根据排烟温度超过35℃时,必须进行烟道清理。15、 锅炉每年应进行一次全面保养。五 巡回检查制度1、 检查内容:设备运行情况(包括天然气调压站设备)仪表指示数字,管道及阀门是否跑、冒、滴、漏,阀门开度位置是否有变化,所需润滑油的油位,轴承温度,电机温度及其它异常现象,及时发现及时处理上报。2、 每两小时化验一次软化水硬度,软水箱水硬度,锅炉水质每四小时做一次氯 ,炉水碱度,将结果通报司炉人员监督其加强排污;3、 每四小时化验一次溶解氧,根据化验结果相应调整装置;4、 水质人员应了解所操作锅炉的结构,掌握所操作水处理设备的原理,构造流程,水质化验原理和操作方法,并能指导停炉后的保养工作;5、 对化学药品要保管好,尤其是有毒药品要设专人保管,加锁,以防发生其它问题,对化验仪器设备要做好定期检验,维护保养;6、 搞好化验室清洁,各种药品工具摆放整齐,做到文明生产;7、 认真填写好交接班、巡回检查及化验记录。七 运行记录制度1、 锅炉房应有以下记录:① 锅炉及附属设备的运行记录;② 交接班记录;③ 水处理设备运行及水质化验记录;④ 设备检修保养记录;⑤ 单位主管领导和锅炉房管理人员的检查记录;⑦ 外来人员登记表。2、 运行人员应准时、真实的填写运行记录,并经司炉班长检查认可,锅炉房管理人员应对运行记录定期检查分析,各项记录应保存五年以上。八、事故处理报告制度1、 锅炉事故分为爆炸事故和一般事故,当发生锅炉事故时,应认真贯彻执行《锅炉压力容器事故报告》;2、 当发生爆炸事故时,应立即将事故概况用各种快速方法报告单位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部门,并立即组织调查;3、 爆炸事故发生后,除防止事故扩大、抢救人员和采用必要的措施外,一定要保护好现场,以备调查分析,应认真查清事故发生的原因,提出改进的措施和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根据调查结果填写《锅炉压力容器事故报告书》,并附上事故照片,报送当地劳动部门;4、 发生锅炉重大事故的单位,应尽快地将事故情况原因及改进措施书面报告当地有关部门;5、 发生锅炉一般事故时,操作人员应及时处理,同时要认真填写事故报告,组织全体同事认真分析造成事故的原因和责任,责任人要有书面检查并向有关部门汇报;6、 造成事故的主要领导和事故责任者要接受处理,包括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及承担法律责任。九 清洁卫生制度1、 锅炉房设备、环境应做到清洁明亮,工具、备品、备件应做到摆放整齐;2、 明确划分锅炉房设备,内外环境卫生区的责任区域,做到定时定人清扫整理;3、 规定废渣、废水、废油的处理要求。十 安全保卫制度1、 严格执行事故处理报告制度;2、 明确规定锅炉安全生产的具体要求,措施,必要的安全用具,劳保用品;3、 明确规定锅炉房为安全重地,无关人员不准进入,其他人员进入时应经允许后办理登记手续;4、 对锅炉房内的设施,非锅炉房当班人员不得动用;5、 无证的司炉工、水质化验员不得独立操作锅炉及及水处理、水质分析;6、 加强电器、线路和照明设施,油路与气路的安全防护;7、 加强锅炉消防设施的管理,落实定期检查人员的岗位。
锅炉安全管理制度是什么?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颁布天津市《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实施细则的通知
1999-4-27津劳锅[1999]166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锅炉房安全管理工作,根据原劳动人事部颁布的《锅炉房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我局在广泛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了我市《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实施细则,本细则自1999年6月1日起执行。各有关单位应认真贯彻执行本细则,执行中有什么问题,望及时向我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反映。
现将《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锅炉房安全管理,确保锅炉安全运行,根据原劳动部《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本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登记的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承压蒸汽锅炉、热水锅炉和有机热载体炉。
电力系统的发电用锅炉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市、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督《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及本细则的贯彻执行。
第二章锅炉房审批
第五条锅炉房的设计建造应符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及《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锅炉房新建或改建前,锅炉房建设单位未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审批的不得施工。
第七条办理锅炉房审批手续,应当填写《锅炉房设置审批表》(见附Ⅰ),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并提供有关技术资料。
蒸发量〈20t/h的蒸汽锅炉、热功率〈7MW的热水锅炉及热功率〈1.4MW的有机热载体液相炉锅炉房,报锅炉房所在地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蒸发量≥20t/h的蒸汽锅炉、热功率≥7MW的热水锅炉及有机热载体气相炉与热功率≥1.4MW的有机热载体液相炉锅炉房,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第八条办理锅炉房审批手续,应当提供以下资料:1、锅炉房平面布置图及标明与相关建筑距离的图纸;2、热水锅炉的采暖系统设计图;3、有机热载体炉的工艺管网系统图;4、锅炉水处理设计方案。
第九条锅炉房一般不宜设在高层或多层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第一层、楼层中间或顶层。由于条件限制确需设置的,在项目立项前锅炉房建设单位,应当填写《高层、多层建筑锅炉房设置申报表》(见附件Ⅱ),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章使用管理
第十条锅炉安装总体验收合格后,锅炉使用单位需提供总体验收纪要和原劳动部《锅炉使用登记办法》中所规定的有关资料,于十五日内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锅炉登记发证手续,未取得锅炉使用证的锅炉,不得投入运行。
第十一条新建锅炉房在锅炉投入使用一年内(采暖锅炉在二个采暖期内),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天津市锅炉房安全合格验收条件》向原登记发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安全合格锅炉房》,经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验后报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在用锅炉实行定期检验制度,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规程规定的检验周期进行锅炉外部检验、内部检验和水压试验,并到原登记发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锅炉定期检验合格证。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的锅炉,不得投入运行。
第十三条锅炉使用单位应当设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负责锅炉房安全技术管理工作。管理人员应当具备锅炉安全技术知识,熟悉国家法规、规程、标准。并取得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锅炉房管理人员证书》。
第十四条锅炉房管理人员培训按《天津市锅炉管理人员培训讲义》进行,培训时间不少于200学时。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锅炉房管理人员培训、考核、发证工作,管理人员考核分为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持证锅炉房管理人员每四年进行一次复试。
第十五条司炉是特种技术工种,锅炉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原劳动部《锅炉司炉工人安全技术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配备司炉工人。司炉工人须经考试合格,取得司炉操作证才准独立操作锅炉。
第十六条每台锅炉每班持证的司炉工应当按下列数量配备:(一)D≤1t/hQ≤0.7MW不少于1人(二)D≤6t/hQ≤4.2MW不少于2人(三)D≤10t/hQ≤7MW不少于3人(四)D≤35t/hQ≤24.5MW不少于4人锅炉房有自动化程度较高燃油、燃气锅炉或多台同时运行的锅炉,其持证司炉工应当为每台锅炉人数总和的70%以上。
第十七条司炉工人的培训应按《天津市锅炉司炉工人安全技术考核大纲》进行,培训时间(含实际操作培训)Ⅰ类不少于480学时,Ⅱ类不少于360学时,Ⅲ类不少于240学时,Ⅳ类不少于160学时。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蒸发量≥20t/h蒸汽锅炉、热功率≥7MW热水锅炉及有机热载体气相炉与热功率≥1.4MW的有机热载体液相炉司炉工人的培训、考核工作;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蒸发量〈20t/h蒸汽锅炉、热功率〈7MW热水锅炉及热功率〈1.4MW有机热载体液相炉司炉工人的培训、考核工作。
司炉工人的考核分为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持证司炉工人每四年进行一次复试。
第十八条锅炉房应当有下列八项规章制度:岗位责任制,交接班制度,巡回检查制度,定期检验检修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维护保养清洁卫生制度,水质管理制度,事故报告制度。各项规章制度的具体内容可参照《天津市锅炉房安全合格验收条件》,由锅炉使用单位自行确定。
第十九条锅炉房应当有水处理措施,锅炉水质应当符合《低压锅炉水质》的要求,锅炉水处理的管理工作按原劳动部《锅炉水处理管理规则》(试行)及原天津市劳动局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条锅炉房应当有下列记录:锅炉安全运行记录,水处理设备运行及水质化验记录,锅炉房设备检修保养记录、锅炉安全附件仪表定期试验记录,交接班记录,领导查岗记录。
第二十一条司炉工人、水处理人员在值班当中应当履行职责,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准时、认真地填写各项记录。各项记录应当保存二年以上。
第四章检查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锅炉使用单位应对锅炉房安全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单位主管领导应当每月对锅炉房工作进行一次检查,锅炉房管理人员应每当周作一次现场检查,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三条市、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按照《天津市锅炉房安全合格验收条件》规定,对锅炉使用单位的锅炉房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重大不安全隐患,收回《安全合格锅炉房》标牌,限期整改,并及时报告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对违反《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和本实施细则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天津市违反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法规行政处罚办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1999年6月1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