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局对锅炉烟囱的高度,有什么要求吗?要是锅炉安装了除尘设备的锅炉呢?
本标准规定了锅炉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和烟气黑度限值。
烟囱吊装前,要按图纸要求检查浪风绳,锚点或固定装置及方位等是否符合要求。如不符合图纸要求时,应向建设单位提出,建议修正。烟囱就位后、借助浪风绳将烟囱的垂直度进行找正,使烟囱达到垂直,然后每个绳头用绳卡卡牢(绳卡的数量每个绳头不少于三个),此时方能松掉吊钩。
本标准适用于以燃煤、燃油和燃气为燃料的单台出力65t/h及以下蒸汽锅炉、各种容量的热水锅炉及有机热载体锅炉;各种容量的层燃炉、抛煤机炉。
使用型煤、水煤浆、煤矸石、石油焦、油页岩、生物质成型燃料等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排放控制要求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在用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锅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每个新建燃煤锅炉房只能设一根烟囱,烟囱高度应根据锅炉房装机总容量,按表4规定执行,燃油、燃气锅炉烟囱不低于8米,锅炉烟囱的具体高度按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新建锅炉房的烟囱周围半径200m距离内有建筑物时,其烟囱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烟囱高度对扩散稀释污染物以及降低污染物的落地浓度起着重要作用。烟囱高度对扩散稀释污染物以及降低污染物的落地浓度起着重要作用。由高斯扩散模式可见,落地最大浓度与烟囱有效高度的平方成反比。一个高烟囱所造成的地面污染物浓度,总是比相同排放强度的低烟囱所造成的浓度低。
烟囱的设计应合理地确定烟囱高度,做到既减少污染又不浪费。因为高烟囱虽然非常有利于污染物浓度的扩散稀释,但烟囱达到一定高度后,再继续增加高度对污染物落地浓度的降低已无明显作用,而烟囱的造价也近似地与烟囱高度的平方成正比。因此,烟囱高度设计的基本要求是,在排放源造成的地面最大浓度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数值标准下,使得建造投资费用最小。
烟囱吊装前,要按图纸要求检查浪风绳,锚点或固定装置及方位等是否符合要求。如不符合图纸要求时,应向建设单位提出,建议修正。烟囱就位后、借助浪风绳将烟囱的垂直度进行找正,使烟囱达到垂直。
环保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法对锅炉排放的规定是什么?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WPB3-1999
批准日期1999-12-03实施日期2000-03-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standardofairpollutantsforcoal-burningoil-burninggas-firedboiler
(GWPB3-1999)
代替GB13271-91
本标准分年限规定了锅炉烟气中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除煤粉发电锅炉和>45.5MW(65t/h)沸腾、燃油、燃气发电锅炉以外的各种容量和用途的燃烧锅炉、燃油锅炉和燃气锅炉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和建成后的排污管理.
使用甘蔗渣、锯未、稻壳、树皮等燃料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执行.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
GB3095-1996
GB5468-91
GB/T16157-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锅炉烟尘测试方法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3.1标准状态
锅炉烟气在湿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规定的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中的数值.
3.2烟尘初始排放浓度
指自锅炉烟气出口处或进入净化装置前的烟尘排放浓度.
3.3烟尘排放浓度
指锅炉烟气经净化装置后的烟尘排放浓度.未安装净化装置的锅炉,烟尘初始排放浓度即是锅炉烟尘排放浓度,其数值也相同.
3.4自然通风锅炉
自然通风是利用烟囱内、外湿度不同所产生的压力差,将空气吸入炉膛参与燃烧,把燃烧产物排向大气的一种通风方式.这种不采用鼓、引风机机械通风的锅炉,称之为自然通风锅炉.
3.5收到基灰分
以收到状态的煤为基准,测定的灰分含量,曾称“应用基灰分”,用“Aar”表示.
3.6过量空气系数
燃料燃烧时实际空气需要量与理论空气需要量之比值,用“α”表示.
4技术内容
4.1适用区域划分类别
本标准中的一类区和二、三类区系指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所规定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分类区域.
本标准中的“两控区”系指《国务院关于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有关问题的批复》中所划定的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的范围.
4.2年限划分
本标准按锅炉建成使用年限分为两个阶段,执行不同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Ⅰ时段:2000年12月31日前建成使用的锅炉;
Ⅱ时段:2001年1月1日起建成使用的锅炉(含在Ⅰ时段立项未建成或未运行使用的锅炉和建成使用锅炉中需要扩建、改造的锅炉).
具体看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