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山东建筑大学的建筑环境及设备这个专业怎么样?
山建工程造价全国排名前20 全省排名第一 工程管理全国排名前30 全省排名第一 建筑学 给水排水也都是全国排名前30 总体实力很强 而且近几年发展迅速 录取分数线上升也极快 建筑环境及设备听说也还可以 其他专业就不怎么样了
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专业 (供热、通风及空调方向、城市燃气方向)(学制:四年;授予学位:工学学士)
供热、通风及空调方向
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专业是一门研究室内建筑环境与设备,为人们工作、生活创造舒适、健康环境的应用性学科。
培养目标:培养适应经济建设需要、基础扎实、知识面广、能力强、素质高、有实干精神和创新意识的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专业的高级技术人才。通过本专业的学习,毕业生具备暖通空调、建筑给排水等公共设施系统、建筑热能供应系统的设计、安装、调试、运行管理以及国民经济多部门所需的特殊环境的设计、研究和开发的基础理论知识及能力,具有初步制定建筑自动化方案的能力。
主干课程:工程热力学、传热学、流体力学、建筑环境学、流体输配管网、热质交换原理与设备、建筑环境测试技术、机械设计基础、电工与电子学、暖通空调、锅炉与锅炉房工艺、制冷技术、建筑设备自动控制、建筑设备安装工程技术与管理等。
毕业去向:可在城市建设与规划、建筑节能与环保部门、工矿企业、设计院所、建筑工程单位、物业管理公司等从事工程设计、施工安装、暖通空调系统的技术开发、设备营销和运行或技术管理等工作。也可在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从事科研与教学工作或考取本学科及相近专业的研究生。
培养目标: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专业(燃气方向)培养适应现代科学技术及经济发展需要,德、智、体、美综合素质良好,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知识面宽,能力强,具有创新及协作意识,能从事燃气、采暖、通风、空调、制冷等工作的应用及复合型的高级工程技术人才。
主干课程:传热学、工程热力学、流体力学、建筑环境学、机械设计基础、电工与电子学、流体输配管网、热质交换原理与设备、燃气输配、燃气燃烧与应用、燃气气源概论、燃气施工、供热工程、空调调节、锅炉工艺与锅炉房设备、自动控制原理、建筑环境测试技术、建筑设备自动化、建筑电气、专业CAD等。
毕业去向:毕业生能够在城市燃气输配及应用、建筑物采暖、空调、通风、制冷等领域,从事设计研究、技术开发、施工管理与运行管理、教学等方面的技术工作。学科:工学 门类:土建类 专业名称: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 业务培养目标:本专业培养具备室内环境设备系统及建筑公共设施系统的设计、安装调试、运行管理及国民经济各部门所需的特殊环境的研究开发的基础理论知识及能力,能在 设计研究院、建筑工程公司、物业管理公司及相关的科研、生产、教学等单位从事工作的高级工程技术人才。 业务培养要求:本专业学生主要学习建筑物理环境和环境控制系统的基础理论和基本知识,受到建筑设备系统之设计、调试和运行管理等方面的基本训练,并初步具备这方面的工作能力。 毕业生应获得以下几方面的知识和能力: 1.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领域必需的技术基础理论知识,主要应包括:传热与传质、流体力学与流体机械、工程热力学、计算机、电工、电子、机械、建筑环境等; 2.较系统地掌握建筑环境工程、建筑设备工程的专业基本理论知识,并了解本专业领域的现状与发展趋势; 3.具有一定的室内环境及设备系统测试、调试及运行管理的能力; 4.初步掌握室内环境及设备系统的设计方法; 5.具有较好的自然科学基础及人文社会科学基础; 6.具有较强的工作适应能力及协作精神和自学能力。 主干学科:土木工程、水利工程 主要课程:传热传质学、工程热力学、工程流体力学、机械原理、电工与电子技术、建筑环境工程、建筑设备工程。 主要实践性教学环节:包括认识实习及生产实习、有关专业基础课的实验、有关专业课的课程设计、毕业设计等,一般安排40周。 修业年限:四年 授予学位:工学学士
锅炉房对土建结构标准及平面布置的要求有哪些
4 锅炉房的布置
4.1 位置的选择
4.1.1 锅炉房位置的选择,应根据下列因素分析后确定:
1 应靠近热负荷比较集中的地区,并应使引出热力管道和室外管网的布置在技术、经济上合理;
2 应便于燃料贮运和灰渣的排送,并宜使人流和燃料、灰渣运输的物流分开;
3 扩建端宜留有扩建余地;
4 应有利于自然通风和采光;
5 应位于地质条件较好的地区;
6 应有利于减少烟尘、有害气体、噪声和灰渣对居民区和主要环境保护区的影响,全年运行的锅炉房应设置于总体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季节性运行的锅炉房应设置于该季节最大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并应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提出的各项要求;
7 燃煤锅炉房和煤气发生站宜布置在同一区域内;
8 应有利于凝结水的回收;
9 区域锅炉房尚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区域供热规划的要求;
10 易燃、易爆物品生产企业锅炉房的位置,除应满足本条上述要求外,还应符合有关专业规范的规定。
4.1.2锅炉房宜为独立的建筑物。
4.1.3 当锅炉房和其他建筑物相连或设置在其内部时,严禁设置在人员密集场所和重要部门的上一层、下一层、贴邻位置以及主要通道、疏散口的两旁。并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室一层靠建筑物外墙部位。
4.1.4住宅建筑物内,不宜设置锅炉房。
4.1.5采用煤粉锅炉的锅炉房,不应设置在居民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主要环境保护区内。
4.1.6采用循环流化床锅炉的锅炉房,不宜设置在居民区。
4.2建筑物、构筑物和场地的布置
4.2.1 独立锅炉房区域内的各建筑物、构筑物的平面布置和空间组合,应紧凑合理、功能分区明确、建筑简洁协调、满足工艺流程顺畅、安全运行、方便运输、有利安装和检修的要求。
4.2.2 新建区域锅炉房的厂前区规划,应与所在区域规划相协调。锅炉房的主体建筑和附属建筑,宜采用整体布置。锅炉房区域内的建筑物主立面,宜面向主要道路,且整体布局应合理、美观。
4.2.3 工业锅炉房的建筑形式和布局,应与所在企业的建筑风格相协调;民用锅炉房、区域锅炉房的建筑形式和布局,应与所在城市(区域)的建筑风格相协调。
4.2.4 锅炉房区域内的各建筑物、构筑物与场地的布置,应充分利用地形,使挖方和填方量最小,排水顺畅,且应防止水流人地下室和管沟。
4.2.5 锅炉间、煤场、灰渣场、贮油罐、燃气调压站之间以及和其他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及有关标准规定,并满足安装、运行和检修的要求。
4.2.6 运煤系统的布置应利用地形,使提升高度小、运输距离短。煤场、灰渣场宜位于主要建筑物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4.2.7 锅炉房建筑物室内底层标高和构筑物基础顶面标高,应高出室外地坪或周围地坪0.15m及以上。锅炉间和同层的辅助间地面标高应一致。
4.3锅炉间、辅助间和生活间的布置
4.3.1单台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为1~20t/h或单台热水锅炉额定热功率为O.7~14Mw的锅炉房,其辅助间和生活间宜贴邻锅炉间固定端一侧布置。单台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为35~75t/h或单台热水锅炉额定热功率为29~70Mw的锅炉房,其辅助间和生活间根据具体情况,可贴邻锅炉间布置,或单独布置。
4.3.2锅炉房集中仪表控制室,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与锅炉间运行层同层布置;
2 宜布置在便于司炉人员观察和操作的炉前适中地段;
3 室内光线应柔和;
4 朝锅炉操作面方向应采用隔声玻璃大观察窗;
5 控制室应采用隔声门;
6 布置在热力除氧器和给水箱下面及水泵间上面时,应采取有效的防振和防水措施。
4.3.3容量大的水处理系统、热交换系统、运煤系统和油泵房,宜分别设置各系统的就地机柜室。
4.3.4锅炉房宜设置修理间、仪表校验间、化验室等生产辅助间,并宜设置值班室、更衣室、浴室、厕所等生活间。当就近有生活间可利用时,可不设置。二、三班制的锅炉房可设置休息室或与值班更衣室合并设置。锅炉房按车间、工段设置时,可设置办公室。
4.3.5化验室应布置在采光较好、噪声和振动影响较小处,并使取样方便。
4.3.6锅炉房运煤系统的布置宜使煤自固定端运入锅炉炉前。
4.3.7锅炉房出入口的设置,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l 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但对独立锅炉房,当炉前走道总长度小于12m,且总建筑面积小于200m。时,其出入口可设1个:
2非独立锅炉房,其人员出入口必须有1个直通室外;
3锅炉房为多层布置时,其各层的人员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楼层上的人员出入口,应有直接通向地面的安全楼梯。
4.3.8锅炉房通向室外的门应向室外开启,锅炉房内的工作间或生活间直通锅炉间的门应向锅炉间内开启。
4.4工艺布置
4.4.1 锅炉房工艺布置应确保设备安装、操作运行、维护检修的安全和方便,并应使各种管线流程短、结构简单,使锅炉房面积和空间使用合理、紧凑。
4.4.2 建筑气候年日平均气温大于等于25℃的日数在80d以上、雨水相对较少的地区,锅炉可采用露天或半露天布置。当锅炉采用露天或半露天布置时,除应符合本规范第4.4.1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选择适合露天布置的锅炉本体及其附属设备;
2 管道、阀门、仪表附件等应有防雨、防风、防冻、防腐和减少热损失的措施;
3 应将锅炉水位、锅炉压力等测量控制仪表,集中设置在控制室内。
4.4.3风机、水箱、除氧装置、加热装置、除尘装置、蓄热器、水处理装置等辅助设备和测量仪表露天布置时,应有防雨、防风、防冻、防腐和防噪声等措施。
居民区内锅炉房的风机不应露天布置。
4.4.4锅炉之间的操作平台宜连通。锅炉房内所有高位布置的辅助设施及监测、控制装置和管道阀门等需操作和维修的场所,应设置方便操作的安全平台和扶梯。阀门可设置传动装置引至楼(地)面进行操作。
4.4.5锅炉操作地点和通道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2m,并应符合起吊设备操作高度的要求。在锅筒、省煤器及其他发热部位的上方,当不需操作和通行时,其净空高度可为0.7m。
4.4.6锅炉与建筑物的净距,不应小于表4.4.6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需在炉前更换锅管时,炉前净距应能满足操作要求。大于6t/h的蒸汽锅炉或大于4.2Mw的热水锅炉,当炉前设置仪表控制室时,锅炉前端到仪表控制室的净距可减为3m;
2当锅炉需吹灰、拨火、除渣、安装或检修螺旋除渣机时,通道净距应能满足操作的要求;装有快装锅炉的锅炉房,应有更新整装锅炉时能顺利通过的通道;锅炉后部通道的距离应根据后烟箱能否旋转开启确定。
表4.4.6锅炉与建筑物的净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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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