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之锅炉、压力容器的生产应符合什么条件?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标负责,不得生产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不得生产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
第一条 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
从事压力容器的设计活动。
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设计人员、设计审核人员;
(二)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场所和设备;
(三)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第二条 锅炉、压力容器中的气瓶(以下简称气瓶)、氧舱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
设施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
验检测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
第三条 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
试制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新材料,必须进行型式试验和能效测试。
第四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
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以及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
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以下简称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单位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
辆的制造、改造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
前款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二)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
(三)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第五条 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
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一)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对外输出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锅炉按照功能分为开水锅炉、热水锅炉、蒸汽锅炉、导热油锅炉、热风锅炉等;按照燃料分为电加热锅炉、燃油锅炉、燃气锅炉、燃煤锅炉、沼气锅炉、太阳能锅炉等。
(二)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按承受压力的等级分为:低压容器、中压容器、高压容器和超高压容器。
按工艺过程中的作用不同分为:
①反应容器:用于完成介质的物理、化学反应的容器。
②换热容器:用于完成介质的热量交换的容器。
③分离容器:用于完成介质的质量交换、气体净化、固、液、气分离的容器。
④贮运容器:用于盛装液体或气体物料、贮运介质或对压力起平衡缓冲作用的容器。
以前锅炉和压力容器是分开管理的,所以相关的标准和规范也是分开的,目前两者合并到一起管理,相关的标准和规范也有部分合并到一起。比如钢材标准,以前分为gb713-1997《锅炉用钢板》和gb6654-1996《压力容器用钢板》,现在合并成gb713-2008《锅炉和压力容器用钢板》。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标负责,不得生产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不得生产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
第一条 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
从事压力容器的设计活动。
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设计人员、设计审核人员;
(二)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场所和设备;
(三)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第二条 锅炉、压力容器中的气瓶(以下简称气瓶)、氧舱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
设施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
验检测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
第三条 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
试制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新材料,必须进行型式试验和能效测试。
第四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
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以及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
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以下简称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单位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
辆的制造、改造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
前款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二)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
(三)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第五条 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
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压力容器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上的地址是生产地址吗
压力容器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上的地址是生产地址不一定,那个地址是制造厂的地址,但是制造厂可以异地制造,所以不一定是生产地址特种设备制造证统一在证书的正上方称为“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但是在类别里分为锅炉、压力容器、气瓶、起重机械等。可查阅“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