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271-200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控制锅炉污染物排放,防治大气污染,国家环保总局制定《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标准自1月1日起实施。全文如下:
本标准分年限规定了锅炉烟气中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除煤粉发电锅炉和单台出力大于45.5MW(65t/h)发电锅炉以外的各种容量和用途的燃煤、燃油和燃气锅炉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和建成后的排污管理。
使用甘蔗渣、锯末、稻壳、树皮等燃料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执行。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
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5468-9l锅炉烟尘测试方法
GB/T16l57-199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3.1标准状态
锅炉烟气在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规定的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中的数值。
3.2烟尘初始排放浓度
指自锅炉烟气出口处或进入净化装置前的烟尘排放浓度。
3.3烟尘排放浓度
指锅炉烟气经净化装置后的烟尘排放浓度。末安装净化装置的锅炉,烟尘初始排放浓度即是锅炉烟尘排放浓度。
3.4自然通风锅炉
自然通风是利用烟囱内、外温度不同所产生的压力差,将空气吸入炉膛参与燃烧,把燃烧产物排向大气的一种通风方式。采用自然通风方式,不用鼓、引风机机械通风的锅炉,称之为自然通风锅炉。
3.5收到基灰分
以收到状态的煤为基准,测定的灰分含量,亦称“应用基灰分”,用“Aar”表示。
3.6过量空气系数
燃料燃烧时实际空气消耗量与理论空气需要量之比值,用“α”表示。
4技术内容
4.1适用区域划分类别
本标准中的一类区和二、三类区是指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所规定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分类区域。
本标准中的“两控区”是指《国务院关于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有关问题的批复》中所划定的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的范围。
4.2年限划分
本标准按锅炉建成使用年限分为两个阶段,执行不同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I时段:2000年12月31日前建成使用的锅炉;
Ⅱ时段:2001年1月1日起建成使用的锅炉(含在I时段立项未建成或未运行使用的锅炉和建成使用锅炉中需要扩建、改造的锅炉)。
4.3锅炉烟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限值,按表1的时段规定执行。
表1锅炉烟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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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尘排放浓度(mg/m3)烟气黑度
锅炉类别适用区域I时段Ⅱ时段(林格曼黑度,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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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通风锅炉一类区100801
燃(〈0.7MW1t/h)二、三类区150120
煤—————————————————————————————————
锅一类区10080
炉其它锅炉二类区2502001
三类区350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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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柴油、煤油一类区80801
燃二、三类区100100
油—————————————————————————————————
锅其它燃料油一类区10080*1
炉二、三类区200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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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锅炉全部区域5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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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一类区禁止新建以重油、渣油为燃料的锅炉。
4.4锅炉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表2的时段规定执行。
表2锅炉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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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2排放浓度(mg/m3)NOx排放浓度(mg/m3)
锅炉类别适用区域I时段Ⅱ时段I时段Ⅱ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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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煤锅炉全部区域1200900//
燃轻柴油、煤油锅炉全部区域700500/400
其它燃料油锅炉全部区域1200900*/400*
燃气锅炉全部区域10010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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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一类区禁止新建以重油、渣油为燃料的锅炉。
4.5燃煤锅炉烟尘初始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限值,根据锅炉销售出厂时间,按表3的时段规定执行。
表3燃煤锅炉烟尘初始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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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煤收到烟尘初始排烟气黑度
锅炉类别基灰分(%)放浓度(mg/m3)(林格曼黑度,级)
I时段Ⅱ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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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通风锅炉/1501201
(〈0.7MW1t/h)
层燃————————————————————————————————
锅炉其它锅炉Aar≤25%180016001
(≤2.8MW4t/h)Aar〉25%2000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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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锅炉Aar≤25%200018001
(〉2.8MW4t/h)Aar〉25%2200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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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环流化床锅炉/15000150001
沸腾————————————————————————————————
锅炉其它沸腾锅炉/200001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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抛煤机锅炉/50005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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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其它规定
4.6.1燃煤、燃油(燃轻柴油、煤油除外)锅炉房烟囱高度的规定。
4.6.1.1每个新建锅炉房只能设一根烟囱,烟囱高度应根据锅炉房装机总容量,按表4规定执行。
表4燃煤、燃油(燃轻柴油、煤油除外)锅炉房烟囱最低允许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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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房装MW〈0.70.7-〈1.41.4-〈2.82.8-〈77-〈1414-〈28
机总容量——————————————————————————————
t/h〈11-〈22-〈44-〈1010-〈202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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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囱最低m202530354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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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1.2锅炉房装机总容量大于28MW(40t/h)时,其烟囱高度应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求确定,但不得低于45m。新建锅炉房烟囱周围半径200m距离内有建筑物时,其烟囱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4.6.2燃气、燃轻柴油、煤油锅炉烟囱高度的规定
燃气、燃轻柴油、煤油锅炉烟囱高度应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求确定,但不得低于8m。
4.6.3各种锅炉烟囱高度如果达不到4.6.1、4.6.2的任何一项规定时,其烟尘、SO2、NOx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应按相应区域和时段排放标准值的50%执行。
4.6.4≥0.7MW(1t/h)各种锅炉烟囱应按GB5468-91和GB/T16157-1996的规定设置便于永久采样监测孔及其相关设施,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成使用(含扩建、改造)单台容量≥14MW(20t/h)的锅炉,必须安装固定的连续监测烟气中烟尘、SO2排放浓度的仪器。
5.1监测锅炉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的采样方法应按GB5468和GB/T16157规定执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分析方法按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规定执行。(在国家颁布相应标准前,暂时采用《空气与废气监测分析方法》,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
5.2实测的锅炉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应按表5中规定的过量空气系数a进行折算。
表5各种锅炉过量空气系数折算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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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类型折算项目过量空气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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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煤锅炉烟尘初始排放浓度a=1.7
烟尘、二氧化硫排放浓度a=1.8
燃油、燃气锅炉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a=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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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标准实施
6.1位于两控区内的锅炉,二氧化硫排放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执行所在控制区规定的总量控制标准。
6.2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完)
天然气锅炉排放标准是多少
法律分析:1、10t/h以上在用蒸汽锅炉和7MW以上在用热水锅炉2015年9月30日前执行1GB13271-2001中规定的排放限值,10t/h及以下在用蒸汽锅炉和7MW及以下在用热水锅炉2016年6月30日前执行GB13271-2001中规定的排放限制。2、10t/h以上在用蒸汽锅炉和7MW以上在用热水锅炉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表1中规定的排放限值,10t/h及以下在用蒸汽锅炉和7MW及以下在用热水锅炉2016年7月1日起执行表1中规定的排放限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制定燃煤、石油焦、生物质燃料、涂料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烟花爆竹以及锅炉等产品的质量标准,应当明确大气环境保护要求。制定燃油质量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大气污染物控制要求,并与国家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相互衔接,同步实施。前款所称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
第二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